1.
本院於113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54-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7.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