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僅相對人林靜宜在場,依地政人指界稱拍賣土地有臨路,土地上 有設置鐵皮圍籬及鐵門,且有種植荔枝、龍眼等作物,其餘部分均為雜木林。 另據聲請人陳報稱上開鐵皮圍籬及鐵門為相對人林靜宜所設置,而荔枝、龍眼 則為聲請人之祖父所種植,並無價值,拍賣土地亦無出租與他人之情。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