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10月25日指界時發現77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1段17巷1號建物前方,現為巷道用地,前開建物對面有一間鐵皮屋部分占用前開土地,惟該鐵皮屋之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954地號土地係為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2巷
2.
7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另有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2巷1號建物部分占用,惟前開建物之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744及744─1地號土地相鄰,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172號設有私人停車場,其內停車位編號
3.
19號後方之紅磚房即坐落於744及744─1地號土地,惟因無路可達該紅磚房,故無從得知其門牌號碼,且前開紅磚房之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