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6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01─1地號係位於編號李山幹56支4號電線桿南方約3公尺處之長形土地,其上雜草叢生;102─7地號係位於前開電線桿東北方約70公尺處之梯形土地,為雜木林地;111─1地號係位於前開電線桿東北方約98公尺處之不規則形土地,為雜木林地;119─1地號係位於前開電線桿西北側之不規則形土地,為雜木林地;119─4地號係位於前開電線桿東北方約70公尺處之土地,為雜木林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