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864地號土地,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地政人員指稱,864地號為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8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計畫(民國64年7月1日)保護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