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86年12月1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法院復於113年1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關西鎮南和里4鄰下南片44號、45號),均為三合院,其上有穎川堂之字樣,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道路路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