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街道,另法院於民國86年12月1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雜樹、竹子等。法院復於113年1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未臨路,目視所及為雜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