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10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2段臨330號建物(下稱330號建物)北方約50公尺處,臨330號建物有部分木造棚架占用,其餘為雜木林。183地號土地位於330號建物西北方約150公尺處,184地號土地位於330建物西北方約140公尺處,185地號土地位於330建物西北方約120公尺處,186地號土地位於330建物西北方約120公尺處,187地號土地位於330建物西北方約65公尺處,189地號土地位於330建物東北方約65公尺處,190地號土地位於330建物東北方約70公尺處,上開7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土地幅員廣闊。目視所及之處未見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3.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