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92號房屋座落於上。該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使用、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