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債權人 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
3.
據鑑價trial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陡峻,無臨路。
4.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六、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 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