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木梓段604地號土地上為雜草,59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果樹、產業道路、雜樹,597地號土地上為 雜草、雜樹,506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茄苳湖段502-4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無路可到 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