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地號土地混合使用,土地上有加油站及數棟建物坐落。據第三人陳報:拍賣之不動產自88年9月5日借予第三人林O樹使用,未定借用期限。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0.
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1.
本件土地欠繳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17.
4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8.
依雲林縣斗南鎮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6地號土地,經查已於斗南鎮公所83年領有斗南營使字第57號使用執照,為地上一層住宅店鋪,總地板面積81‧74平方公尺;本件拍賣之7地號土地,經查已於斗南鎮公所86年領有斗南營使字第43號使用執照,為地上二層住宅,總地板面積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