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6年8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方廚房增建、
3.
四樓均為增建,無獨立之出入口。據在場人(債務人之父)當場稱:債務人不住於此, 房 屋為其自住,無出租、無分管。
4.
本院於113年2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債權人、警員,由鎖匠開鎖入屋 察勘,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與假扣時之狀態相同。
5.
據債權人113年2月29日具狀陳報:據詢問鄰居表示房屋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事由。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37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