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物現為無對外道路之竹林。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