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92地號上為平房,255地號部分空地、 部分房屋,其餘5筆土地均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道路係供公眾 通行使用,其餘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 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230地號地形為長條形,其餘6筆土地均不規 則,地勢皆平坦。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