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觀之為雜 木雜竹林;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 情事。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陡峻,河床旁,無臨路,部 分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4.
拍賣土地因無路可達,有無地上物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 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