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172地號土地為巷道(嘉展路485巷),部分有鐵皮屋。另據債權人於113年3月21日具狀陳報稱:1172地號土地現為嘉展路485巷道路用地,部分土地有鐵皮 屋占用,占用權源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1172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