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樹林及河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及地籍圖所示未臨路。
8.
標別1之順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trial者,其他標的 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1.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 身分之證明。
12.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3.
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