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籍圖所示,本件標的相鄰,民國113年5月7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鐵 皮屋坐落,並養殖鵝群。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僅拍賣土地,標的土地上養殖隻鵝群,均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 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 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