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2地號現況為雜草 雜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土地上種植果樹(未臨路)。又本件僅拍賣 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trial」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 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