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5.
依113年5月20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159地號土地為門牌「保生街 93之1號」建物及「保生宮」宮廟前之巷道用地。
8.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