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30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債權人則 表示土地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 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乙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乙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本件乙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 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己六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 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 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 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