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3筆之應有部分及建物1棟,其中511及512地號現為道路使用,514地號土地上 除有債務人之75建號坐落之外,尚有第三人之建物數棟坐落,部分土地為空地及巷道使用, 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而債務人之75建號建物則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拍定後除債 務人之75建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範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均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暫編162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係75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上開暫編162建號未保存 登記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4.
514地號土地,依據謄本記載法定空地面積為64.96平方公 尺,相關使用限制與規定,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8.
51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 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若共有人主張優購,須就本件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及建物 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