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402地號土地,均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拍賣402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
7.
本件4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8.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自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點 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