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明29002

臺南市大內區大內段1545-6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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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3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0
保證金:
48
總坪數:
36.7
坪單價:
6.5萬/坪
持分地坪:
36.7 坪
總現值:
116.3 萬
拍後增值:
-123.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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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5)
1.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6地號,面積 1 m2,持分 1/6,4 萬
(住宅區 )
2.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9地號,面積 20 m2,持分 1/6,5.6 萬
(住宅區 )
3.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11地號,面積 47 m2,持分 1/6,16 萬
(住宅區 )
4.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15地號,面積 205 m2,持分 1/2,208 萬
(住宅區 )
5.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18地號,面積 22 m2,持分 1/3,6.4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4/6/12,總底價 300萬,保證金 60萬,坪單價 8.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查封時,編號
2.
2土地為計畫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石 子瀨286-2號),編號4土地上部份為三合院(門牌號碼為石子瀨286-1號)、部份 種植果樹,編號5土地為計畫道路,其上有搭建鐵皮屋頂,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 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 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5)
1.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6地號
1 m2 × (1/6) × 9,600 元 - 4 萬元
= -3.8萬元
2.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9地號
20 m2 × (1/6) × 9,600 元 - 5.6 萬元
= -2.4萬元
3.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11地號
47 m2 × (1/6) × 9,600 元 - 16 萬元
= -8.5萬元
4.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15地號
205 m2 × (1/2) × 9,600 元 - 208 萬元
= -109.6萬元
5.
臺南市 大內區 大內段 1545-18地號
22 m2 × (1/3) × 9,600 元 - 6.4 萬元
= 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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