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11地號土地有墳墓座落,其餘部分及312地號土地均為雜木 林,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3.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