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303-16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303-3部分為空地(另房子是否占用需鑑界方知), 304-21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303-
2.
303-16地號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請自理,故303-
3.
303-16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304-21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3-19地號土地係
4.
172建trial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系爭建 物後方為廢棄豬舍,查封現場債務人家屬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上述不動產 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建物現況及使用情形屬實,又無其他不 得點交之事由,拍定後系爭建物點交。
6.
拍賣方式:分別標價、合併1標拍賣。六、優先承買權:□303-
8.
303-16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 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就303-
9.
303-16地號土地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