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4萬元。
4.
建號471建物屋內有水有電,全室天花板均有包覆,目視無法判斷有無漏水情形,惟據債務人稱本件執行標的有漏水情形,一樓客廳天花 板有潮濕膨起痕跡,客廳牆面則有壁癌、油漆剝落等情形,二樓牆面亦有壁癌、油漆剝落之 情形,
5.
二樓後方及側邊為增建。三樓為增建,牆壁有發霉情形。據債務人陳報本件執行 標的現由其姪子(共有人之小孩)居住使用。另據員警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由債務人及其家 屬居住使用;
6.
地號616土地係為門牌工建路104巷72號增建物全部占用;
7.
地號611 土地係為門牌工建路104巷68號建物部分占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8.
建號3582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又該建物占用七堵區工建段617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471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查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 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 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