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河川(部分位於溪底),部分 為雜竹林,部分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部分為土石農路,部分為雜 竹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 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