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永和區(下同)得林段241─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08328前寬約1米,至路燈編號108325止之長形道路用地。此外,至本件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目前為其與家人自住,並無出租他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非自然身故,有停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24,係平面車位等情。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2.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2月21日函覆法院稱:勘估時本件屋齡為25年,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建築物明燈內,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另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經詢問鄰居未果,網路查詢亦無本案相關訊息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