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前配偶楊小姐在場表示由其居住使用中,應買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建物無他項權利設定。六、本件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該建物坐落第三人土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公司及法院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