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3年3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關西鎮老社寮47號之三合院及47─1號之三層樓房屋,其餘為位在前開房屋後方之雜林、空地。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5.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7.
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