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1935地號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現種植玉米。上開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5.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代為抽籤。
6.
拍賣之1935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