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22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222地號土地上有共有人建物數棟,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3.
使用分區:221地號為道路用地、222地號為住宅區。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中之劉○秀、劉○鳳在前案102司執54726承買坐落於222地號上原屬債務人所有之建物各1/10,依民法§838─1條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二筆土地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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