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85地號土地上分別有門牌蘆竹區金海街6巷15 號、2巷7號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 示,分別載有地上建物出水段
4.
437建號,建物為第三人所有,請投標人注 意。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 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