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出租於第三人:1樓為商號承租作營業使用,租期自民國trial月10日起至115年2月28日 止,租金每月新台幣6萬元,
3.
3樓則分別隔成6間及5間套房出租,無簽訂書面租約;又土地及 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