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 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 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11.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3.
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本件3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 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本件312地號土地領有
14.
桃觀鄉建使農字第 00904號農舍使用執照在案,仍受其套繪限制,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