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共有人間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現部分面積有第三人所有之數棟未 保存登記建築物(其中一間門牌號碼:屏東縣佳冬鄉賴家村大平路15 號),部分面積第三人種植之檳榔樹及鐵皮圍籬。
3.
上開第三人所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其中一間門牌號碼:屏東縣佳冬 鄉賴家村大平路15號)及第三人種植之檳榔樹及鐵皮圍籬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