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查封時,由聲請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土地上坐落壯濱路二段208巷20號建物、前方鐵皮棚架、房屋左 側鴿舍、後方廢棄之無屋頂磚造建物,及壯濱路二段208巷18號建物、前方鐵皮棚架。建物 部分,因相對人趙○欣在場而進入屋內,係為其自住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 嚴重漏水之情事。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乙標建物經現場調 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乙標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乙標建物由相對人 趙○欣自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7.
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9.
乙標內暫編13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