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土地形狀呈近L型,地勢平坦,現況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雜木、雜草空地及部分出入道 路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土地及其上之建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
7.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共有之應有部分土地,建物不在估價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六、優先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 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土地優先承買順序如下:
13.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 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