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未臨路;編號3土地部分 為產業道路外,其餘部分及編號
3.
2土地訂有三七五租 約,由承租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編號3土地除產業道路外部分,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債 務人鄒國雄應於拍定後之可收穫時期內自行將地上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本院將連同地上物一 併點交予拍定人;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8.
2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不含債務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之優先順序在共有人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