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入 內檢視內部情形為:「查封之631-
3.
632-42地號坐落本件查封之511建號建物,另631-25 地號部分面積為道路,建物
4.
二樓後方及三樓均係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 一併測量查封,第三人張○○在場稱:「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哥哥居住使用,係債務人同意 讓渠等無償使用,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5.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127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