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均為道路使用,編號4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果毅 後268-1號),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 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