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 用部分,又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三合院)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 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