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2午13960

宜蘭縣冬山鄉太山段6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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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1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70
保證金:
74
總坪數:
293.5
坪單價:
1.3萬/坪
持分地坪:
293.5 坪
總現值:
300.7 萬
拍後增值:
-69.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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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宜蘭縣 冬山鄉 太山段 61地號,面積 1,959.6 m2,持分 1/5,150 萬
2.
宜蘭縣 冬山鄉 太山段 62地號,面積 2,890.9 m2,持分 1/5,220 萬
法院筆錄 (11)
2.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3.
62地號位於冬山路2段337巷356號建物對面,其上為休耕中之稻 田。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6.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日查封時種植稻作,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7.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trial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土地增值 (2)
1.
宜蘭縣 冬山鄉 太山段 61地號
1,959.6 m2 × (1/5) × 3,100 元 - 150 萬元
= -28.5萬元
2.
宜蘭縣 冬山鄉 太山段 62地號
2,890.9 m2 × (1/5) × 3,100 元 - 220 萬元
= -4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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