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 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 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6.
十五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 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9.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29-5地號位於106-1號建物 (門牌: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三路106-1號)北方約5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 木林,無路可達。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 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 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129-5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5.
十五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 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