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林、雜樹,又依土地登記謄本記 載,土地上有同段建號22建物坐落;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地勢有高低差, 原有道路為雜草覆蓋,無法通行,土地上有竹子及雜草,並無建物,上開謄本 登記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建物是否存在,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4.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 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一併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證明文件。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