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上有數棟第三人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經認定為危村已遷移,現 無人居住,拍定後除前開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其他依現況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5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5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