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2地號土地位於電 線桿25179號東北方向
4.
85米處,為山坡地雜木林且無建物坐落。」等 語。
5.
依據民國112年9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門牌號碼基隆 市信義區教忠街161巷8號房屋東北方約150米處,地勢高聳,為雜木林且無 路可達。」等語。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4月8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30114559號函,本件執行標的 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