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為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92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422巷
3.
68號建物及62號右側鐵皮搭建停車棚、422巷70弄
4.
8號建物、422巷82弄10號之1建物、422巷70弄10號建物以及422巷70弄10號左側瑞瑤宮建物占用。
5.
上述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標的之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撒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4.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